九江科技职业大学章程
前 言
九江科技职业大学前身系2012年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共青科技职业学院,为非营利性普通民办高等职业院校。2025年6月,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本科层次职业院校。
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德树人,致力于高等职业教育,以为航运产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高端技能人才为己任,努力建设成为航运特色鲜明、国内先进、省内领先、行业一流的高水平职业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治校,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全称:九江科技职业大学(简称“九江科大”),英译名全称:Jiujiang Polytechnic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JPUST)。
第三条 学校所在地是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办学地址是共青城市共青大道1号和共青城市科技一大道以东、高新八路以北,邮政编码:332020。
第四条 学校的性质是民办非营利性。
第五条 学校的校训是励志、博学、厚德、创新。
第六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是航运强国、科技兴邦。
第七条 学校立足江西,面向长江经济带,服务航运产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坚持职业教育属性,服务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成航运特色鲜明、国内先进、省内领先、行业一流的高水平职业大学。
第八条 学校坚持工科为主、航运为特,建设以交通运输专业类为主干,带动和促进装备制造、电子信息、财经商贸等专业类协同发展的专业体系;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系统掌握专业基本知识和实践能力,具有创新精神、职业素养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高端技能人才。
第九条 学校的办学层次为本科,办学类型为职业教育,以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为主,适当开展非学历继续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和对外交流。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11000人。
第十条 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西省教育厅;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南昌航天科技集团。举办者不从学校获得任何办学收益。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负责推选民办学校首届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主要成员;
(二)指导学校的改革发展,核拨学校教育经费,并实行监督管理;
(三)考核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四)了解、查阅学校包括理事会、监事会及各级内设机构的全部管理文件,并有权查阅学校财务账目、各类报告与档案资料,对学校的资金与财产、行政管理决策、财务管理、教育教学等全部办学行为拥有知情权、监督权;
(五)提出学校举办者变更,办学类型、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内容、办学地址与学校名称变更,发展基金比例调整、章程修改、重大基建项目和学校分立、合并及终止等重大事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的建议。
举办者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为学校的改革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二)筹措办学经费,履行出资、经费保障义务;
(三)按时、足额缴纳学校开办资金,依法完成学校资产过户,保障学校的法人财产权,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变更时,由举办者提出,在学校自行组织财务清算后,经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举办者变更时应当签订变更协议,新旧举办者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变更后的举办者不得从学校获得任何办学收益。
第十三条 学校开办资金:40100万元人民币。其中,南昌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货币资金方式出资34900万元,占出资比例的87.03%;邱敏蓉个人以货币资金方式出资5200万元,占出资比例的12.97%。
第十四条 学校的业务范围:
(一)本科层次职业教育;
(二)专科层次职业教育;
(三)非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理事会决策、校长负责、专家治学、民主管理”的现代大学治理结构。学校理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
学校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社会贤达人士等共同组成。理事会成员应热爱教育事业,品德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1/3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理事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时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开展换届工作,理事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全体理事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七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确实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被委托人、委托事项、对会议讨论事项的意见等内容。每位出席会议的理事仅可接受1份委托。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需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所有事项须经2/3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理事与审议事项所涉及的单位或者个人构成利益关联关系的,该成员应当回避,不对该事项行使表决权,不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出席会议的无利益关联关系理事应超过理事会成员2/3以上。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会议实行会议材料存档制度,存档材料包括每次会议的签到记录、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及相关支撑材料等,由理事会办公室汇总整理、由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存档保管。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聘任、解聘学校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制定、审核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重大资产处置、关联交易、对外举债、结余处置、开立撤销银行账户、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等重大财务事项;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决定学校举办者、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地址、除教职工代表和党组织书记担任的其他理事会成员的变更;
(七)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薪酬标准;
(八)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涉及学校重大发展规划、重要改革、重要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经校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学校聘任专职校长1名,副校长若干名。校长由理事会聘任,并报江西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高级职称,年龄不超过65周岁。校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经理事会提出报江西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可连任。
届期内若有校长、副校长离任或因故需离任的,其校长、副校长职务在离任之时随即终止。在新聘校长或副校长到任前,由举办者或理事会指定人员临时代行校长、副校长职权。
第二十四条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依法享受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和财务自主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治校、依法办学。落实校园安全责任,抓好校园安全工作;
(二)实施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整体运行方案、重大改革实施方案,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后实施;
(三)组织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思想品德教育等各项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报学校理事会批准;提名副校长人选,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五)根据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学校财务管理职责,重大财务事项由校长组织提出;
(七)执行理事会的决定,以及理事会的其他授权事项。
第二十五条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正式成员为学校行政管理班子成员,学校党组织班子与行政管理班子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校长办公会按照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做出决定,正式成员具有表决权。根据需要,校长可邀请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师和学生代表列席。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在学校党组织代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会议讨论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检查或委托专业机构检查学校财务和会计资料,费用由学校承担;
(三)监督理事会和校长等行政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情况,发现问题时,有权对理事会和校长等行政管理人员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应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年度工作报告。
第三十条 学校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与财务、资产、后勤、人事等主要部门负责人之间,根据相关规定须执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三十一条学校设学术委员会,由不低于15人的单数组成,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或决定:学科专业、教师队伍、科学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专业(群)的自主设置或申请设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二)对下列事项进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及对外推荐;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等聘任人选;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的设立等;
(三)对下列事项提出咨询意见: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和战略的制定;教学、科研经费的预决算;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境外合作办学和其他对外合作等事项;
(四)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专业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和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校长办公会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
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学校可根据需要增设或者调整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作为学校教学相关事务的管理、咨询与审议机构。学校做出与教学相关的重要决策时,应当听取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的咨询意见。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教务处处长、各教学单位负责人、不同专业的专家等不低于15人的单数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经校长办公会确定后,由校长聘任。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任。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学校的教学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职能部门提出的关于教学工作的规划、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并提出意见;
(三)审议、指导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设置、课程设置和建设规划;
(四)审议、指导教学基本建设、教学实验室建设与实训(实习)基地建设规划;
(五)审议学校年度教学工作总结、教学工作计划,以及学校相关部门提交的与教学相关的报告、方案等;
(六)审议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奖等教学奖励;
(七)审议教学改革各类项目的管理办法,评审教学团队、品牌特色专业等重大教学项目;
(八)指导教学督导组,对教学质量、教学管理、教师教学水平、学生学习状态进行评价、考核和质量监控;
(九)学校委托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各分委员会主任和职务委员组成,职务委员由学术委员会提名。学位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经校长办公会确定后,由校长聘任。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或跨学科领域设置分委员会,委员会委员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研究人员担任。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任。
第三十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审议本单位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等。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校内规章制度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表决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有关规定及相关校内规章制度开展工作。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师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关于教职工代表大会其他事项,适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六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四十八条 成立中国共产党九江科技职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江西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 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党和人民满意的高等职业教育;
(二)履行政治责任,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发挥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管理、主导的重要作用,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三)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学校党委书记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与研究,监督保证学校依法办学,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开展工作,保障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廉洁行政,确保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地位;
(五)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六)领导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落实《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将师德师风建设纳入学校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充分发挥教师党组织和党员教师作用,引导广大教师自觉践行教育家精神,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坚决抵制损害党中央权威、国家利益的言行;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建立健全学校“大统战”工作格局,凝聚学校改革发展的强大合力;
(八)领导学校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其他需要党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五十条 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其中,党员校长兼任副书记)。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产生,书记兼任政府督导专员,根据有关规定全面履行党组织书记职责和政府督导专员职责,待遇保障按有关规定执行。学校为党组织书记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除必要的工作经费外,选派的党委书记不得另外在学校获取薪酬和其他额外利益。党委副书记依据党章和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五十一条 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五十二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五十三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确保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五十四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五十五条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五十六条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学校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教师工作部、纪检监察办公室等部门,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班主任、辅导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等思想政治工作专门力量。其中,党务工作由党员从事,党组织副书记和组织员为专职。学校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组织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学校保障党建工作经费,严格执行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按规定设立和使用党费专用账户,做到专款专用。落实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保证各级党组织工作和活动正常开展。
学校保障思想政治工作经费、心理健康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并按要求设立高校专职思政教师专项岗位津贴。
第五十七条 共青团组织。中国共产主义九江科技职业大学青年团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五十八条 妇女委员会组织。妇女委员会是学校主管妇女工作的群团组织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和上级妇女组织指示精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全面履行工作职能,充分发挥好党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六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者首期开办资金投入;
(二)举办者、出资者后续注资;
(三)依法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杂费;
(四)政府资助;
(五)社会捐赠;
(六)存款利息、理财收入;
(七)校产经营收入;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学校资产包括通过前述渠道形成的资产、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其他资产。主要表现为土地、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学校对上述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各类资产应按相关规定分别核算、登记建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六十一条学校统筹考虑学科专业、教学质量、办学成本、住宿成本,兼顾经济发展水平、社会需求和承受能力等因素,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履行必要的校内程序,规范合理确定学费、住宿费及代办服务性收费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及其收费依据、收费标准、退费、投诉方式等信息应当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接受各方监督。
学校开设专门的收费账户,用于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和代办服务行收费。
学校开设民办教育发展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根据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等财政性资金,做到单独记账,专款专用,建立校内项目库,做好项目校内评审、项目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资金规范管理、规范使用和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六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通过制度建设明确学校具体财务事项的决策程序、内部控制、内部监督、信息披露等要求,重点落实限定性资产、民办教育发展资金、关联交易等管理、使用和监督的制度保障。
第六十三条财务部门定期向校长汇报财务计划执行情况,依法编报财务报表。学校的全部资金,如收取的费用、收到的财政扶持资金、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等,均使用以学校名义开立,在业务主管单位备案的银行账户,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学校的资金资产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发展,在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发展基金的计提和使用情况。
第六十四条 学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国家规定的各项会计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其中会计机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聘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执行亲属回避制度。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学校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五条 学校如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开展关联交易、举借债务实施融资等交易行为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关决策程序根据有关规定和本章程约定实施。
学校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有效降低学校办学风险。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办学规模、办学水平等实际情况,研究决定重大财务事项。以“风险可控”为基本原则科学研判财务风险,将学校资产负债率等关键财务指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建立风险预警机制,落实重大财务事项报告等有关规定,当学校财务风险可能影响学校稳定办学和师生权益时,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六十六条学校财产的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审计结果。
学校在根据有关工作要求,在变更法定代表人、实施清算等工作时,进行财务审计。
学校聘用、解聘承办学校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理事会决定。
第七章 学校教学科研单位
第六十七条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设置二级学院。二级学院为学校的二级机构,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决定设立、合并或撤销,依据学校的授权开展相关活动。
第六十八条 二级学院院长由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校长任命和聘任,任期一般为4年。如果院长无法履行职责或其工作目标与学校方向严重不符,校长有权依据聘任协议提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提前解聘院长。二级学院院长在学校规定的管理人员岗位数量内设置学院管理服务部门、聘任管理人员,报学校备案。
第六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领导机构的基本职责是:
(一)负责本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根据学校总体规划,提出本学院的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
(三)制定本学院的人才培养方案和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经费使用及教学改革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制定本学院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经费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对本学院教职工进行业绩考核,组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推荐工作;
(六)对本学院教职工提出聘任或解聘建议;
(七)组织本学院的学术活动及对外的学术交流;
(八)执行理事会决定和校长办公会决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章 教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十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度。学校教职工是指具有明确岗位职责且签订合同的人员,主要包括教师、学校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等工作人员等,在聘用合同中确定。学校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聘用专任教师的,需在聘用合同中对教师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师德和业务考核办法、福利待遇、培训和继续教育等事项作出约定。学校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薪金、津贴、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第七十二条 学校完善校内规章制度为教师提供评聘晋升、交流培训等空间。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授权,学校对教师及教育工作者在校内实行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校内评定的职务聘任后在校内享受同级职务的待遇。
第七十三条 学校的教师及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遵守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完成相应的任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第七十四条 学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我国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学术交流,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二)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其他活动,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三)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工作;
(四)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并有权依规依约申请及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六)参加进修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辩和申诉;
(八)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五条 学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遵守宪法、法律和教育部颁发的《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勤奋工作,尽职尽责,完成教学工作任务。接受学校对其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和监督,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履行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规定的职责;
(三)坚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关心、尊重、爱护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六)廉洁自律,严于律己,制止侵害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遵守学术规范,正确使用普通话和规范的文字。
第七十六条 学校其他职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履行日常管理工作职责;
(二)熟悉本岗位工作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树立为师生和教学科研服务的观念,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育人水平;
(四)工作认真负责,廉洁自律,克己奉公,不谋私利,发扬团队精神,支持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工作;
(五)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接受学校的考核。
第九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维护学校社会声誉。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七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等;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九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校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五)努力学习,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积极参加文体活动;
(六)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七)获得助学贷款或助学金的学生,履行相应的义务;
(八)学习和使用普通话及规范的文字;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八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学生会领导机构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领导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章程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学生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五)讨论学校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教学单位的学生直接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设机构学生会依法依规履行。学校制定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学生代表大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学生代表大会。
第八十三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在对学生做出处理或处分前,应当告知学生,学生有权申辩或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学校进一步拓宽学生诉求渠道,推行学校党政部门接待、联系学生,听取学生意见和建议的工作制度,创建稳定和谐校园。
第十章 年度检查、督导、重大事项报告和信息公开
第八十四条 学校按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年度检查,以年度检查为契机,持续规范办学行为、推动学校发展。
第八十五条 学校贯彻落实督导工作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党的领导、办学资质、资产和财务管理、招生与教学、收费、安全等督导重点领域的工作力度,完善相关制度,积极支持配合政府督导专员工作,主动汇报可能影响学校办学秩序和办学稳定的问题或其他重大事项,提供必要条件保障。
第八十六条 学校按照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关于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工作要求,履行报告义务。学校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及其他国家有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十章 学校标识和校庆日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校训、校徽、校旗、校歌公开征集,经学校审定后发布。未经规定程序不得更改。
第八十八条 学校的校庆日为6月19日。
第十三章 章程的修订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本章程生效后,学校其他规定、办法或条例等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修订本章程: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办学性质、管理体制、办学状况等发生变化;
(三)理事会会议决定修改章程;
(四)学校举办者发生变更;
(五)其他应修订章程的情形。
第九十一条 章程修订时,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应征求教职工的意见。
第九十二条 学校章程修订的程序
(一)学校依照修改章程的决议或情形,应事先公告,在调研和广泛征求其他利益相关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章程修订草案;
(二)校长办公会审议章程修订草案后,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提交理事会审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四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九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学校自行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第九十四条 学校自行终止时,由学校组织清算,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学校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时,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时,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清算组织人员一般应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理事会确定的相关负责人、债权人代表等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应从学校的剩余财产中优先支付。
清算期间,学校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组织代表学校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清算工作完成后,清算组织应提交清算报告提请原理事会审核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九十五条 学校终止办学时,应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与教职工,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以学校自有的财产对下列费用、债务顺序进行安置清偿:
(一)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退还政府投入资产,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九十六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法人登记手续,将办学许可证交回业务主管单位,将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本章程的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相符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于2025年7月5日经学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九条 本章程在学校依法终止后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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